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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16日
伪造身份向他人“借钱”, 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
  随州日报通讯员 杨雪松
  为了骗取他人钱财,在社交平台发布“炫
  富”视频及照片,伪装老板身份,以各种理由向线上、线下认识的人“借钱”不还,究竟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
  “我只是找他们借钱,没有诈骗,而且我没说不还钱,我现在没钱还,等以后有钱了会还的。”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张某始终辩称自己只是出于资金周转需要找他人借钱,属于民事纠纷。
  “如果是借钱,为什么以支付宝账户冻结为由多次让他人给你转账,事后还伪造银行电子转账回执?而且还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钱?”面对检察官的反问,张某仍坚持自己的行为是民事纠纷,拒不认罪认罚。
  原来,2024年,张某约见熟人姜某,声称准备开一家烧烤店,让姜某帮忙找一位厨师。闲谈中,张某以支付宝被冻结为由,让姜某向其支付宝账户转两笔钱,以此解冻账号,并承诺支付宝解冻后会立即把钱退回。于是,姜某当即分两笔给张某转了9998元。转账成功后,张某称支付宝还是未解冻,但是联系了公司“会计”给姜某银行卡转账10000元,并将银行电子转账回执发给姜某。事后,姜某并没有收到银行的转账,便找张某对质,张某则称可能是公司“会计”搞错了,这钱就算是他借的,过几天就还。姜某察觉不对劲,遂报警。
  经查,2021年至2024年期间,张某在明知自己尚有多起民事判决未执行、多笔欠款未清偿且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伪造自己为“大老板”的身份获取他人信任,以激活支付宝、考驾照、资金周转、生病住院等借口,先后找姜某、童某、刘某等十人“借款”16万余元,并通过各种理由推诿企图赖账,甚至伪造银行电子转账凭证谎称钱已还,所借款项均被用于还债及日常消费。但张某始终坚称自己只是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才找他人借钱,这些都属于民事纠纷,其并没有想骗取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2024年5月,该案被移送至曾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为有力指控犯罪,曾都区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列出继续侦查提纲,包括调取张某社交平台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明细、个人名下财产等。同时,检察官通过实地走访张某辩称的生意场所及相关证人等,核实张某并没有经营他所谓的生意,且无固定收入,其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下,虚构自身经济状况获取他人信任后,多次捏造理由找他人“借款”,并伪造银行电子转账回执,其行为涉嫌诈骗罪。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张某向检察官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张某及其亲属表示愿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被害人损失。截至庭审前,张某亲属已退赔所有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4年11月,经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收到他人转账要及时核对相关信息并确认无误,必要时可以拨打银行服务热线。他人有借应有还,切勿以为随意虚假承诺,骗取钱财没有法律后果。以借为名,实为诈骗,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的,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