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18日
随州市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为了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受益范围,根据《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助力提升综合性民生服务保障水平的通知》(随公管委〔2025〕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提取对象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第二条 重大疾病范围
  (一)恶性肿瘤(含白血病);(二)慢性肾衰竭(尿毒症);(三)慢性重型肝炎;(四)再生障碍性贫血;(五)重大器官移植及后期抗排异治疗;(六)心脏手术(包括介入术);(七)脑血管病后遗症;(八)良性脑肿瘤;(九)严重Ⅲ度烧伤;(十)重性精神病;(十一)系统性红斑狼疮;(十二)孤独症;(十三)肝豆状核变性。
   第三条 提取额度
  缴存职工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超过当期医疗保障费用结算单中的个人负担部分。
   第四条 提取时限及方式
  可以凭12个月内的医疗保障费用结算单据,按年度提取1次。
   第五条 申请提取所需材料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出院记录或诊断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
  (二)12个月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费用结算单;
  (三)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四)提取申请人银行卡(Ⅰ类);
  (五)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配偶的银行卡(Ⅰ类);
  (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配偶、父母、子女医疗费用的,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关系证明材料原件(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计划生育证中的任何一项证件予以认定)。
   第六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