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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04日
健康“医”靠 幸福“保”障
   1、参加居民医保,有哪些待遇可以享受?
  参保居民按参保年度和政策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包括普通门诊、“两病”门诊用药、慢性病特殊病门门诊、普通疾病住院、生育分娩医疗费用、“双通道”药品、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待遇。
   2.新生儿出生当年需要缴费吗?
  出生12个月以内可在其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或本人落户地办理参保登记,免缴出生当年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次年以本人身份参保缴费,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可补缴出生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费用,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居民医保缴费了有等待期吗?
  年度内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由职工医保转为参加居民医保的,3个月以内缴费的,缴费后即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3个月以后缴费的,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人员(复转军人、原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在终止其医疗保障制度后3个月以内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后即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3个月以后参保缴费的,待遇等待期3个月。
   4.公司给我交了职工医保,我自己交了居民医保可以申请退费吗?
  已参保缴费的居民,在集中缴费期内因变更参保地、死亡、就业、重复参保等原因需退费的,可依申请办理退费。进入待遇享受期后,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除已在集中缴费期内事实存在重复参保、死亡、就业等情形外,不予退费。
   5.居民门诊统筹如何报销?
  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费用医保基金支付50%,年封顶350元。基金支付日限额为:卫生室(所、站)每人每天30元,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附属医院)每人每天50元,未达到日限额的按实际费用结算。
   6.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居民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 200元、500元、900元,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为15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每增加一次住院,起付标准递减200元,但最低不少于200元。甲类药品、项目的医疗费用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0%、70%。乙类药品、项目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10%,再按甲类比例支付。
   7.居民医保生育如何报销?
  ·产前检查费及先兆流产、流(引)产门诊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不受日限额控制。
  ·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和孕产妇因并发症、合并症、先兆流产、流产、引产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照居民医保住院相关政策执行。流产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引产最高支付限额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