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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16日
“跑分”遇上“黑吃黑” 骗子好巧遇到贼
  随州日报通讯员 陈秋爽
  “法律制裁的不仅是你过去的错误行为,更是为了唤醒你未来的良知。从今往后,望你们戒除侥幸心理、敬畏法律,用合法劳动创造财富……”近日,在庭审现场,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发表完公诉意见后,语重心长地对两名因参与“跑分”并“黑吃黑”的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
  “跑分”诱惑下的迷途
  2024年8月下旬,吴某结识了一名“跑分”上线(身份不明),对方承诺以银行卡流水总额5%的提成换取其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犯罪资金。因自身银行卡受限,吴某遂拉拢张某参与。
  8月28日,吴某、张某与“上线”在天门市一酒店会合。张某按指示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及交易密码,供“上线”接收、转移涉诈资金。当晚,张某银行卡内转入涉诈资金4万元,“上线”当场取走3万元,剩余1万元因银行卡被临时封控未能取出。“上线”将银行卡交还张某,要求二人次日到银行柜台取出被封控的1万元。
  贪念作祟,上演“黑吃黑”
  次日,吴某带张某前往银行取款,却被告知需到开户行办理。此时,吴某心生贪念:“银行卡在我们手上,何不自己把钱取了,省得等‘上线’给报酬?”随即,两人返回随县,吴某指使张某将卡内剩余的1万元取出并交给自己。吴某分给张某2000元作为其“跑分”的好处费,剩余8000元用于个人生活消费。
  殊不知,张某银行卡接收的4万元,正是被害人小王遭遇诈骗后转入的资金。小王报案后,张某被列为嫌疑人,随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张某、吴某随后主动投案。
  检察官抽丝剥茧,精准改变定性
  2024年11月,随县公安局以吴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张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细致审查全案证据,多次讯问嫌疑人,并调取查看张某在随县取现时的银行监控视频,力求还原案情本质。
  “张某、吴某仅提供银行卡供‘上线’操作,并未实际实施取现行为,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二人虽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但因涉案流水金额未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追诉标准,故该部分行为亦不构罪。”经全面审查后,检察官认为。
  同时,检察官结合在案证据对二人进行详细讯问,最终查明吴某在“上线”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临时起意,产生非法占有卡内剩余资金的故意,指使张某取现并分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而张某虽无非法占有目的,但明知卡内资金系犯罪所得,仍听从吴某指使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据此,检察机关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以盗窃罪对吴某提起公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庭审有力指控,依法惩治犯罪
  庭审中,面对办案检察官对其盗窃罪的指控,吴某辩解称取走的1万元是其应得的“跑分报酬”。承办检察官当庭予以有力驳斥:“涉案1万元系被害人小王的被骗款项,其所有权归属被害人,绝非‘上线’或吴某的合法财产。吴某与‘上线’关于所谓‘报酬’的约定,本质上是非法获利的分配,不具有法律效力,丝毫不能改变涉案款项的赃款属性。吴某在‘上线’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指使张某秘密将卡内资金取出并非法占为己有,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考虑到吴某系累犯,具有多次前科劣迹,人身危险性大,不宜适用缓刑;张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检察官发表公诉意见时,建议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吴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中,应当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力求精准定性、精准指控,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同时,当庭对被告人进行深刻法庭教育,也彰显了检察机关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始终注重教育感化、着力预防再犯的司法理念。”该案承办检察官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