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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04日
“发财梦”换来“环境债”
  随州日报通讯员 周雨欣
  近日,由随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污染环境案一审宣判,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同时扣押在案的硫酸镍、氢氧化钠、磷酸等黑色工业原料,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2020年5月至2023年3月期间,续某某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于随县三里岗镇某村擅自开办氧化工厂,为某医用材料公司从事铝盖氧化、清洗作业。生产过程中,工厂产生的废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排至厂外300米远的堰塘内,导致堰塘周边鱼池中的鱼苗死亡,严重污染环境。经检测,工厂内生产废水含镍浓度达40.4mg/L,大大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2023年3月27日,随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在履职中发现该案线索,随即移送至该院刑事检察部门。
  “依托‘内部线索移送+行刑衔接’机制,我们联合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开展联合调查,在现场查获大量生产设备及工业原材料,并通过对现场人员调查取证初步锁定犯罪嫌疑人。同时,我们还委托了专业检测机构对工厂废水进行鉴定,确认其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随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道。
  同年4月11日,随县检察院依法督促生态环境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该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与公安机关多次进行沟通会商,及时开展立案监督,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围绕犯罪嫌疑人在该案中的地位作用及违法所得、对现场的实地勘查及证据固定、生态损害评估等关键环节提出取证意见,并建议做好污染物防治工作,防止污染扩大。
  案件办理过程中,随县检察院持续开展全流程监督。2023年8月,该院依法批准逮捕续某某。后经承办检察官跟进了解到,续某某系单独作案,且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并承诺开展生态修复,社会危险性较小。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同步推动生态修复工作,联合环保、公安及环境治理专家全程跟踪续某某履行修复义务进程。后经评估,受损环境已得到有效修复。
  随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并完成生态修复,可依法从轻处罚。2025年4月,法院依法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并宣告禁止续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该案实现了从线索发现、立案监督、侦查引导、捕后审查到生态修复的全链条、闭环式司法监督,既严厉打击了环境犯罪行为,也推动了受损生态环境的实质性修复。该案的成功办理,是随县检察院贯彻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生动实践,也为类案办理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监督样本。”随县检察院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