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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年09月10日
重拳出击扫黑恶 法治护航筑平安
  政策解读
  1为什么要组织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答:党的二十大以来,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始终保持对黑恶犯罪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黑恶犯罪案件数量大幅降低,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向好,党风政风持续净化,基层基础全面夯实,发展环境持续优化,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与此同时,也要清醒看到,黑恶犯罪具有顽固性、反复性、复杂性,一些黑恶犯罪隐秘变形,传统黑恶犯罪尚未根除,需要下更大功夫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第一,黑恶势力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如果人民富裕了却没有安全感,就没法安心学习、工作、生活。随着信息化快速发展,传统黑恶犯罪和互联网犯罪相互交织,一些新型黑恶犯罪严重危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必须聚焦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通过深挖彻查一批黑恶线索、攻坚突破一批重大案件,让人民群众吃“定心丸”、睡“安稳觉”。第二,黑恶势力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绊脚石”,公然挑战法律权威,践踏法律尊严,扰乱国家正常的法治秩序。必须打一场与黑恶势力斗争到底的攻坚战,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全面提高依法打击、依法防控、依法治理黑恶犯罪的能力,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扫黑除恶斗争。第三,与一般刑事犯罪不同,黑恶犯罪严重侵蚀党的执政根基,严重破坏正常社会秩序,危害更深、破坏更大、影响更广。当前一些黑恶犯罪隐秘变形,正在从“网下”向“网上”、“显性”向“隐性”、“硬暴力”向“软暴力”、“传统领域”向“非传统领域”“新兴行业”转变。必须树立与黑恶势力长期斗争的思想准备,始终保持依法严打高压震慑态势,不断提高对新型黑恶犯罪的发现、打击、惩处能力。
  2什么是“黑”?什么是“恶”?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控制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同时具备恶势力核心特征,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犯罪组织。
  (三)恶势力犯罪团伙,是指3人以上纠集,多次实施恶势力惯常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尚未形成犯罪集团的违法犯罪组织。
  (四)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包庇、纵容涉黑涉恶犯罪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出资分红、阻挠查处、站台撑腰、打击报复、有案不查、通风报信、开脱罪责、枉法裁判等情形。
  3此次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什么特点?
  答:此次专项斗争,是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基础上,根据黑恶犯罪新趋势新特点作出的一次深化惩治行动。此次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是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裸聊敲诈、非法放贷、非法催收、舆情敲诈、恶意索赔、强迫消费、劳务碰瓷、色情敲诈等新型黑恶犯罪及相关犯罪;依法严厉打击跟踪滋扰、威胁恐吓、敲诈勒索等“软暴力”涉黑涉恶犯罪。同时,依法严厉打击“村霸”“乡霸”“沙霸”“矿霸”“街霸”“市霸”等黑恶势力,依法严厉打击制贩毒品、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黄赌毒黑合流的犯罪团伙和境内外黑恶势力勾连犯罪,依法严厉打击操纵控制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黑恶团伙。
  4十类新型黑恶犯罪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一)软暴力催收类。为追索债务,对欠款人及其关系人进行电话滋扰、短信轰炸、曝光隐私、PS图片、跟踪贴靠、辱骂恐吓或在有关场所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散播污名等,逼迫被害人偿还欠款。
  (二)恶意索赔类。为牟取非法利益,虚构、编造损害事实或以商家存在经营瑕疵为由,假借消费维权、侵权索赔等名义,通过投诉、举报、诉讼、曝光、差评和滥用行政救济权利等方式对被害人施压,索要赔偿。
  (三)舆情敲诈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集、捏造、夸大涉及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教育招生、工程建设等行业领域主体的负面或不实信息,利用自媒体、网站、短视频等途径,通过持续曝光、批量转发、扩大影响等手段要挟,以“删帖费”“公关费”“合作费”“宣传费”等名义,迫使被害人给付财物。
  (四)务工敲诈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招工平台物色目标,应聘成功后故意制造劳务纠纷、矛盾事端,向用工主体索要“误工费”“交通费”“餐饮费”,被拒后通过滋扰闹事、言语威胁、堵门阻工、扬言跳楼等“软暴力”手段或以申请劳动仲裁,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等方式,迫使用工主体给付钱财。
  (五)碰瓷敲诈类。利用被害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制造交通事故或虚构人身、财产被侵害假象,采取纠缠滋扰、聚众造势、曝光隐私等软暴力手段胁迫被害人给予赔偿。
  (六)强迫消费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餐饮住宿、医疗美容、家政装修、旅游购物等常见民生领域,通过虚构低价、夸大效果等方式诱骗被害人消费,通过中断服务、限制离店、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迫被害人购买高价劣质产品或服务。
  (七)色情敲诈类。以地缘、亲缘等为纽带,通过网络交友软件招嫖,引诱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以怀孕、受伤、未满14周岁等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实施敲诈行为。
  (八)裸聊敲诈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及不雅视频、图像等,进而以损坏他人人格、名誉,揭露他人隐私相威胁索取财物。
  (九)网络套路贷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托网络平台等媒介,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借贷金额、伪造资金流水、故意制造或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债务、软硬兼施索债等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十)网络暴力类。通过网络非法获取、曝光公民个人信息,以诬告陷害、恐吓威胁、侮辱诽谤、电话短信轰炸、线下滋扰等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人肉搜索”“开盒挂人”“有偿代骂”“水军滋事”“刷量控评”“挑动对立”“恶意攻击”等行为。

  《随州市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举报奖励与举报人保护实施办法》文件摘录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的涉黑涉恶犯罪及其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起公诉的,奖励人民币五万元至十万元,属于特别重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最高可奖励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提起公诉的,奖励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
  (三)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团伙犯罪提起公诉的,奖励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
  (四)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犯罪提起公诉的,奖励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
  (五)举报涉黑涉恶犯罪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以相关罪名提起公诉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奖励人民币三千元至五万元。
  (六)举报涉黑涉恶在逃人员藏匿线索,每抓获一人奖励五千元至二万元。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的举报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发放。
  第十六条 举报人依法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各线索受理、核查、办理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对举报材料、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实行全程严格保密,专人管理、专档存放,严控知悉范围,严禁向被举报人及无关人员泄露。线索流转、核查、宣传报道、奖励兑现等环节,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奖励金额等信息。
  第十八条 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因举报面临现实危险,或举报人主动提出保护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依法及时采取针对性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信息,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近亲属的,依规依纪依法从严查处;对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
  案例一:强迫消费团伙
  2026年8月,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发现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勾结或控制律师事务所,通过网络引流,谎称诉讼胜率高,诱导受害人委托处理民事诉讼后,要求受害人支付“差旅费”“查档费”“加急费”“执行费”“保全费”等费用,不断迫使受害人多次、反复缴纳钱款。经查,该团伙未提供相关服务,仅收取受害人诉讼材料后通过网上立案程序发送至法院。受害人提出质疑要求退款时,公司售后便以泄露客户信息、采取拖延等手段迫使受害人接受少量退款。8月底,江汉警方打掉该团伙,刑拘3人。
  案例二:网络敲诈证券公司犯罪团伙
  2026年8月,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打掉一网络敲诈证券公司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23人,查扣作案电脑10台、手机100余部、话术本若干。经查,该团伙以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作案平台,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大量证券投资公司客户信息后,以“全额退费、不成功不收费”等话术诱导客户签订委托合同,再向客户统一发送投诉话术模板,教唆客户以“虚假宣传”“炒股亏损”为由向12386、12345等平台进行批量恶意投诉,以“不退就向证监会举报,影响企业经营资质”等言语要挟证券公司逼迫其退费。该团伙抽取退款金额的20%至30%作为“维权服务费”,从中非法牟利。
  案例三:劳务碰瓷类新型黑恶案件
  近日,咸宁市公安局根据湖北省公安厅下发的线索深挖彻查,破获一起以劳务碰瓷方式进行敲诈勒索的涉新型黑恶犯罪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经查,马某、周某、田某从外地驾车到咸宁通城、赤壁等地,假意进入工地务工,随后以水土不服、强度太大为由消极怠工,并采取阻工、滋扰、纠缠等方式向工地负责人施压勒索钱财。现初步查实该团伙在咸宁作案3起,涉案金额9000元。经进一步扩线深挖,马某等人涉嫌在全国多地作案20余起,非法获利7万余元。目前,3名嫌疑人已被刑拘。
  案例四:职业化恶意索赔团伙
  近日,鄂州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移交线索深挖彻查,打掉一个职业化恶意索赔团伙,抓获4名嫌疑人,斩断损害营商环境的黑色利益链。经查,张某自学索赔手段后传授周某,纠集吴某、黄某,结成团伙分工协作:张某、吴某线上线下寻找标签瑕疵食品;周某编写投诉模板、炮制施压话术;黄某提供账号隐匿身份。该团伙累计恶意投诉举报590次,非法获利10余万元。目前,4名嫌疑人已被刑拘。
  案例五:碰瓷敲诈恶势力团伙
  近日,鹤峰县公安局查处一起跨8省碰瓷敲诈的恶势力团伙案件,涉案金额80余万元。经查,该团伙分工明确,流窜作案,通过在洗浴场所消费,佯装在洗浴过程中摔倒受伤,进而以报警等方式威胁、恐吓受害人,敲诈索取高额赔偿。继第一次集中收网行动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后,鹤峰警方扩线深挖,再次抓获3名团伙成员。目前,7名嫌疑人已被刑拘,带破案件7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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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随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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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广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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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广水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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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曾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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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随州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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