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龚五洲、刘永忠两位同志辞去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6年7月31日随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龚五洲、刘永忠两位同志因年龄原因辞去职务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接受龚五洲同志辞去随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刘永忠同志辞去随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