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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公告
一、此次公告告知的对象: 市工商局2007年9月19日在《随州日报》第三版发布的《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的企业及我局和下属的区、市工商局、基层分局主要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告的企业。 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上述企业在本局发布年检公告和限期补办年检公告后,未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2005、2006年度的年度年检,也未提交企业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副本。本局于2007年7月3日在《随州日报》第二版刊登《限期补办2007年度企业年检的公告》,2007年9月19日又在《随州日报》第三版发布了《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并在我局门户网站和下属的区、市工商局、基层分局主要场所公告拟吊销企业名单,上述企业在责令期内30日和公告60日内仍未接受企业年度检验。 上述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本局拟吊销上述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上述企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听证。 四、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要求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五、联系人:李光耀 雷善斌 联系电话:(0722)3225370 2007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