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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城乡规划“一书两证”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暂行办法
  编者按 2007年,市规划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及市第二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擦亮“两张名片”、建设“四个随州”目标,以“四建六创”活动为抓手,抢抓机遇,克难奋进,开创了工作新局面。为了进一步服务经济发展的需要,优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市规划局对城乡规划“一书两证”行政许可程序进行了修改,特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其详细内容可登陆随州城市规划网www.szgh.gov.cn;联系电话:0722-3313206;信件邮寄: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青年路西端);E-mail:hexuehai85255678@163.com;截止日期2008年1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简化审批程序,改进工作作风,公开办事内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和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文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行政许可受理时限
    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 (局综合协调小组)收到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一次性告知是否受理或补正材料的通知:
    (一)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局综合协调小组)收件,当天应将有关资料传送给各业务科室审查,并在网上传递。
    (二)承办科室收到有关资料后,在三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填写《补正材料、不予受理或受理通知书》,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退回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局综合协调小组)。
    (三)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局综合协调小组)在收到返回的报建材料和《补正材料、不予受理或受理通知书》后,当天以书面告知或发送申请人。
    第三条 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一)正式受理报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不含方案报批时间);
    (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行政许可证书 (不含缴纳配套费和补交土地出让金时间)。
  第二章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
    第四条 受理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五条 受理程序
    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局综合协调小组)审查收件——规划科组织规划专家组踏勘审查——确定是否受理及补正材料决定——审定结果及资料送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 (局综合协调小组)——行政中心规划窗口告知——各类资料均由局综合协调小组存档。
    第六条 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行政许可条件
    (一)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三)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提供的、能反映现状的1:500地形图1份、DWG格式电子地图1份,并标明选址意向;
    (四)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有特殊要求的其它许可条件。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行政许可程序
    (一)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正式受理建设单位申请;
    (二)规划科收集、整理必备材料,组织规划专家组踏勘审查,并整理出初审意见;
    (三)对需提交局业务办公例会审查的,应提交审查,并由规划科按照审查意见进行完善;
    (四)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报局长审批;
    (五)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
    第八条 受理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受理程序
    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局综合协调小组)审查收件——规划科踏勘审查——确定是否受理及补正材料决定——审定结果及资料送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局综合协调小组)——行政中心规划窗口告知——各类资料均由局综合协调小组存档。
    第十条 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
    (一)大中型项目应提供经有资质的规划咨询服务单位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和单体设计方案咨询报告;
    (二)申请报告(载明建设项目名称、用地性质、范围、规模、位置等)及申请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村民户口本、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开发项目开发资质校验复印件)及建设单位经办人委托书原件;
    (四)以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提供经校验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和选址红线图(含1份DWG电子文件);
    (五)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提供项目核准文件;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提供备案手续;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规划条件);
    (七)土地征用、转让协议书原件(属土地转让须提交原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校验的土地使用权属证、界址附图复印件),并提供与相邻单位(个人)用地红线(地界)确认书协议书;
    (八)标明建设用地位置与周边环境关系及地下管网的1:500或1:1000现状数字地形图(6份)和建设用地拨地钉桩成果校验红线图1份;
    (九)取得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十)需要公示、听证项目的公示结果、听证笔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有特殊要求的其它许可条件。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程序
    (一)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正式受理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
    (二)规划科现场踏勘,收集、整理必备材料,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对需提交局业务办公例会审查的,应提交审查,并由规划科按照审查意见进行完善;
    (四)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报局长审批;
    (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一)受理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受理程序
    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 (局综合协调小组)审查收件——建管科踏勘审查——确定是否受理及补正材料决定——审定结果及资料送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 (局综合协调小组)——行政中心规划窗口告知——各类资料均由局综合协调小组存档。
    (三)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
    1、经有资质的规划咨询服务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咨询报告;
    2、申请报告 (载明建设单位名称、地址、建设工程名称、性质、规模等)及申请表(可在报建窗口索取);
    3、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村民户口本、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开发项目开发资质校验复印件)及经办人法人委托书原件;
    4、经校验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与用地红线图相符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宗地图;
    5、经依法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2份 (其中1份为电子文档)和规划条件1份;
    6、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立面效果图、全套施工图纸等)3份 (1份市规划局存档,1份为电子文档,1份经市规划局加盖审核章后退建设单位或个人);
    7、与相邻单位、个人存在建设纠纷的建房协议书及相关当事人身份证明;
    8、扩建(含加层)须提交结构基础鉴定报告,危房改建须提交危房鉴定书;
    9、需要公示、听证项目的公示结果、听证笔录(原件1份);
    10、如需相关部门审查,则需提供环保、消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有特殊要求的其它许可条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程序
    1、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正式受理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
    2、建管科现场踏勘,收集、整理必备材料,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3、对需提交局业务办公例会审查的,应提交审查,并由建管科按照审查意见进行完善;
    4、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报局长审批;
    5、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6、依法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批
    (一)受理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受理程序
    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 (局综合协调小组)审查收件——市政管理科踏勘审查——确定是否受理及补正材料决定——审定结果及资料送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局综合协调小组)——行政中心规划窗口告知——各类资料均由局综合协调小组存档。
    (三)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
    1、申请报告;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现状图纸有标准的坐标系,工程项目地点清楚,标明道路规划红线、道路名称、现状地下、地下管线(设施),主要尺寸标准齐全、清楚。
    4、提交规划咨询报告及核定红线图;
    5、经批准的市政管线、市政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程序
    1、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正式受理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
    2、市政管理科现场踏勘,收集、整理必备材料,并征询相关部门意见,进行管线综合;
    3、市政管理科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4、对需提交局业务办公例会审查的,应提交审查,并由建管科按照审查意见进行完善;
    5、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报局长审批;
    6、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7、依法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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