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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向就业歧视说“不”
作者:包东流、
  本报讯 记者包东流、通讯员郭卫兵报道:“要求五官端正,身高不得低于1.7米”,“仅限本市户口”、“本岗位只招收男工”……这些过去经常出现的招聘广告的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将不能在出现在招聘广告中。日前,记者从市劳动部门获悉,今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表示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并还设立专章剑指各种就业歧视现象。
    据介绍,《就业促进法》将“公平就业”独立成章,规定“不得实施就业歧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等等,确保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劳动权利。
    “同时,实施多年的就业援助制度首次以法律形式肯定下来,体现了政府对‘4050’人员、残疾人等就业困难对象的人文关怀。”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局长高贻刚称。据悉,对于就业困难的对象,《就业促进法》中规定,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市劳动部门相关人士表示,《就业促进法》是一部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它对促进就业的方方面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尤其对相对弱势的群体,如女性、残疾、外来人员、低学历者,做出相应保护政策,使他们在就业时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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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14 版:职业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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