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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歧视第一案”结案
被炒者获赔2.4万元
  1月3日,备受关注的 “广东乙肝歧视第一案”结案,在东莞市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东莞伟易达公司向原告乙肝携带者李飞(化名)支付补偿金2.4万元,并承诺将加强、监督非歧视用人政策的执行力度,避免和防止仅由于乙肝病毒携带而被拒绝录用的个案发生。有关专家称,本案调解的成功显示了刚刚生效的 《就业促进法》对乙肝歧视现象的震慑力。
    2006年7月,李飞来到东莞伟易达集团应聘。他的面试和复试都很成功,当年7月18日,伟易达为李飞办理了入职手续。然而,7月19日伟易达人事部却通知李飞,李飞体检查出是乙肝携带者,因此拒绝李飞去上班。后来李飞又打电话给他们的人事主管,还有面试的工程主管,向他们解释只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影响工作也不会危害别人的健康,但伟易达态度很坚决,始终拒绝李飞去上班。
    2007年1月22日,李飞将伟易达集团起诉到广东东莞市人民法院。据悉,这是广东省发生的第一起“乙肝歧视”诉讼案,也是国内乙肝携带者第一次状告港资企业乙肝歧视。
    2008年1月3日,在东莞法院的调解下,本案的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东莞伟易达公司向原告乙肝携带者李飞(化名)支付补偿金2.4万元,该款由被告于2008年1月9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肖汉民)
    相关链接: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就业促进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同日生效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更规定了乙肝歧视的具体处罚措施,“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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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14 版:职业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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