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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
关于森林防火戒严的命令
  各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近期我市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森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从2008年2月25日起至4月30日止为本市范围内森林防火戒严期。
    二、戒严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严禁烧荒、严禁烧田埂地边,严禁上坟烧香化纸放鞭,坚决制止小孩野外玩火。
    三、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纪律,加大巡山护林力度,加大监测密度,对重点地段和主要路口要固定专人设防布控。凡进入林区从事生产经营、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管理和监督。
    四、戒严期内,所有人员必须服从戒严指挥。一旦发生火情,各级主要领导要迅速组织全力扑救。严禁老弱病残幼人员参加扑火,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五、坚持24小时领导带班和专人值班,保持上下联络畅通。遇有火情,要及时上报,严禁漏报瞒报。
    六、对引发森林火灾的肇事者,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要坚决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对预防不力,发生森林火灾的案件要及时予以曝光。对有关失职渎职人员.要坚决追究法纪责任。
  市 长李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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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1 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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