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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暂行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优化审批程序,公开办事内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文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中心城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中心城区范围是指经依法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审批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和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是法人或者是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符合国家和省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三)符合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
  第二章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
    第六条 受理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七条 受理程序
    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 (局综合协调小组)审查收件——规划科组织踏勘审查——确定是否受理及补正材料决定——审定结果及资料送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 (局综合协调小组)——行政中心规划窗口告知——各类资料均由局综合协调小组存档。
    第八条 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含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建设单位经办人委托书原件等);
    (三)建设项目用地相关证明文件;
    (四)符合规划审批要求,能反映现状的1:500地形图1份、DWG格式电子地图1份,并标明选址意向;
    (五)其他有关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提供相应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2、军队用地转为民用或者开发用地的,应当有军事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军用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3、对易燃、易爆及有毒的化学物品等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公安消防部门的审查意见;
    4、按照法律、法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评估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5、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咨询服务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有特殊要求的其它许可材料。
    第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行政许可程序
    (一)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正式受理建设单位申请;
    (二)规划科收集、整理必备材料,组织踏勘审查,并整理出初审意见;
    (三)对需提交局业务办公例会审查的,应提交审查,并由规划科按照审查意见进行完善;
    (四)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 《建设项目规划公示通知单》;
    (五)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报局长审批;
    (六)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时发出《规划条件通知书》及用地选址红线图)或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对不需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发出《规划条件通知书》。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
    第十条 受理范围
    在中心城区内以划拨、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受理程序
    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 (局综合协调小组)审查收件——规划科组织踏勘审查——确定是否受理及补正材料决定——审定结果及资料送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 (局综合协调小组)——行政中心规划窗口告知——各类资料均由局综合协调小组存档。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含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建设单位经办人委托书原件等);
    (二)按规定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应提供经校验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和用地选址红线图(图纸和DWG电子文件各1份);
    (三)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提供项目核准文件;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提供备案手续;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规划条件);
    (五)土地征用、转让协议书原件(属土地转让须提交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校验的土地使用权属证、界址附图复印件),并提供与相邻单位(个人)用地红线(地界)确认书协议书;
    (六)标明建设用地位置与周边环境关系及地下管网的1:500或1:1000现状数字地形图(6份)和建设用地拔地钉桩成果校验红线图1份;
    (七)其他有关申报材料:
    1、市政管线工程应当提供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管线设计方案图及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2、需联合建设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联建协议书;
    3、改建、扩建工程应当提供原房屋产权证明、土地权属证明、原施工图或者原规划批准文件;
    4、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需提供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5、需要公示的,应当提供公示结果;
    6、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有特殊要求的其它许可材料。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程序
    (一)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正式受理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
    (二)规划科组织现场踏勘,收集、整理必备材料,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对需提交局业务办公例会审查的,应提交审查,并由规划科按照审查意见进行完善;
    (四)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报局长审批;
    (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其中附图应标注:规划用地界线、规划建筑红线、拆迁范围控制线,以下简称三线图)或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一)受理范围
    在中心城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和临街建筑物室外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受理程序
    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 (局综合协调小组)审查收件——建管科组织踏勘审查——确定是否受理及补正材料决定——审定结果及资料送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 (局综合协调小组)——行政中心规划窗口告知——各类资料均由局综合协调小组存档。
    (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经有资质的规划咨询服务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咨询报告;
    2、申请表(含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建设单位经办人委托书原件等);
    3、经校验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与用地红线图相符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宗地图;
    4、对需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提供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2份 (其中1份为电子文档)和规划条件1份;
    5、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立面效果图、全套施工图纸等)3套(1套市规划局存档,1套为电子文档,1套经市规划局加盖审核章后退建设单位或个人);
    6、与相邻单位、个人存在建设纠纷的建房协议书及相关当事人身份证明;
    7、危房改建须提交危房鉴定书;
    8、需要公示的,应提供公示结果(原件1份);
    9、如需相关单位咨询或审查,则需提供环保、消防、日照分析等咨询或审查意见;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有特殊要求的其它许可材料。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程序
    1、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正式受理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
    2、建管科组织现场踏勘,收集、整理必备材料(对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的予以告知),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3、对需提交局业务办公例会审查的,应提交审查,并由建管科按照审查意见进行完善;
    4、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报局长审批;
    5、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6、依法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并核实和发放建设工程放线定位图。
    第十五条 市政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批
    (一)受理范围
    在中心城区内进行道路、管线和户外广告、雕塑等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受理程序
    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 (局综合协调小组)审查收件——市政管理科踏勘审查——确定是否受理及补正材料决定——审定结果及资料送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 (局综合协调小组)——行政中心规划窗口告知——各类资料均由局综合协调小组存档。
    (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表(含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建设单位经办人委托书原件等);
    2、现状图纸中有标准的坐标系,工程项目地点清楚,标明道路规划红线、道路名称、现状地下、地下管线(设施),主要尺寸标准齐全、清楚。
    3、提交规划咨询报告及核定红线图;
    4、经审定的市政管线、市政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四)市政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程序
    1、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正式受理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
    2、市政管理科组织现场踏勘,收集、整理必备材料,并征询相关部门意见,进行管线综合;
    3、市政管理科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4、对需提交局业务办公例会审查的,应提交审查,并由市政管理科按照审查意见进行完善;
    5、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报局长审批;
    6、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7、依法将审定的市政管线、市政交通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并发放建设项目放线通知单。
  第五章 放线、验线及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六条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和建筑工程基础平±0.00时,均应当由市政管理科进行规划放线、验线;在竣工验收之前,由测绘管理科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对需要拆迁的建设项目,市政管理科还需要进行拆迁范围规划核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方可放线。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工程开工前和建筑工程基础平±0.00,申请人应向市政管理科分别申请放线和验线,并应向市政管理科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及建管科审定签注的施工图。
    市政管理科应当在接到相应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到达现场,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定的施工图、三线图和《建设项目放线(验线)通知单》的要求,对建筑(市政)工程进行放线和验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放线、验线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发放《建设项目工程开工放线(验线)合格通知单》。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审批
    (一)申报资料:
    1、《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报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各项市政配套设施的规划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核准的建筑工程放线定位图、用地红线图(验原件交复印件);
    4、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及宗地图 (验原件交收复印件);
    5、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单体平立剖面图、彩色立面效果图(原件各一份);
    6、规划条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8、核准的规划放、验线单(验原件交复印件);
    9、建设工程及各项市政配套设施的《建(构)筑物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原件一份);
    10、建筑工程的正立面、侧立面彩色照片(各2张)。
    (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程序:
    1、建设单位持上述申报材料,向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局综合协调小组)申报。窗口工作人员对图件资料核实齐全的,发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受理收件单》;
    2、测绘管理科下达规划条件核实测量通知;
    3、根据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由测绘管理科提出初审意见,提请规划专家组踏勘讨论后提出拟办意见。
    4、对需提交局业务办公例会研究的,提请研究;
    5、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长审批;
    6、验收合格的,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书》;不合格的,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整改后,凭《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及验收申请(需写明整改情况),按上述程序再次申报规划条件核实。经整改验收合格的,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书》。
    (三)验收内容:
    1、建筑物的位置及功能、层数、高度、平立面;
    2、附属用房、绿化、道路、管线等各类配套工程的实施情况;
    3、应予拆除的原有房屋及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规划验收)的注意事项:
    (一)申请场地条件:
    1、主体工程全部竣工,外墙装饰基本完工,脚手架已全部拆卸;
    2、附属用房、公共配套实施同步建设到位;
    3、绿化、道路(除绿化种植和道路铺装外)已基本完成;
    4、管线工程已完工,架空杆塔已拆除;
    5、用地红线内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施工用房、临时建筑、违法建筑已全部拆除;
    6、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二)其它事项:
    1、规划验收以我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放线定位图、总平面图和单体施工图为依据,所有附图必须盖有“随州市规划管理局核准图样”印鉴,其他附图不得作为验收依据。
    2、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项目分期验收最多不得超过三次,但单幢建筑不得分期验收;附属用房、公共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分期验收的项目在最后一批次验收时,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不得遗漏。
    3、有关竣工测量事宜,与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局综合协调小组)联系。
    第二十条 对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依法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章 审批时限及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应当自接到全部合格材料之日起分别在十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建设项目,按规定经审批后可分别延长十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之外的其他相关部门审查时间及工程地质勘察、工程测量、规划咨询、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等技术审查和服务时间以及社会公示时间不包含在上述审批时限内。
    第二十二条 按本暂行办法核发的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下一个规划审批程序又未申请并获准延期的,其相应证书自行失效;
    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自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并获准延期的,其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 所有交给申请人的规划审批文件及图纸,均应当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专用章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章及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的签字,否则,规划审批文件无效。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中心城区以外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及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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