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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鄂价环资〔2015〕1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我省自2012年7月1日开始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价格制度,对合理引导居民节约用电,有效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服务民生,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活用电的更多期待,决定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阶梯价格政策作进一步完善,将阶梯电价执行周期由月改为年打通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档电量全年打通使用。第一档电量为0至2160千瓦时,第二档电量为2161至4800千瓦时,第三档电量为48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量。分档电量不跨年使用。按照年度电量实施的阶梯电价以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执行,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执行。
    阶梯电价按年执行后,当前按月抄表并结算电费的方式不变,当累计电量达到年度阶梯电量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
    二、当年新报装接电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年阶梯分档电量标准按照当年剩余的用电月份数折算,即阶梯分档电量标准按年阶梯分档电量标准除以12,再乘以剩余用电月份数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三、执行时间。以上政策从2015年4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2015年4-12月抄见电量按照第一档1620千瓦时、第二档1621至3600千瓦时、第三档超过3600千瓦时的阶梯基数执行。
    四、居民阶梯电价的执行范围、价格水平、“以电代燃”用电户电价、合表居民用户,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户家庭免费用电量等有关事项仍按鄂价环资规〔2012〕98号规定执行。
    五、省电力公司要加强人员培训、加快系统调试,确保按时执行年阶梯电价政策。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居民用电服务工作,及时对外公告政策变更内容,加强政策宣传解释,为居民提供便捷、详细的电价、电量、电费查询方法;要加快智能电表的安装以及远程抄表和预付费控系统的应用,方便居民及时掌握用电信息,为我省居民阶梯电价平稳运行提供保障。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湖北省物价局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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