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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鄂价环资[2015]4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华电集团湖北分公司、华能集团华中分公司、国电集团湖北分公司、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以下具体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降低我省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0.0176元/千瓦时,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含协议供电上网电量和外资电厂超政府承诺利用小时上网电量)同步下调。价格调整后,我省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标准为0.4416元/千瓦时,全省各燃煤发电企业(机组)上网电价具体标准另文下发。
    二、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
    格0.06元/千瓦时,提高中小化
    肥生产用电价格0.1元/千瓦时。
    三、调整省内天然气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华电武昌热电有限公司2号机组,湖北能源东湖燃机热电有限公司1号、2号机组临时上网电价调整为0.7092元/千瓦时。
    四、天堂抽水蓄能电站抽水电价标准,湖北省电网净送汉江集团电量结算电价,列入销售电价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 (不含税)政策,列入销售电价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农网还贷资金、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和分时电价政策仍按《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电网电价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15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以上上网电价调整政策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销售电价调整政策从2015年4月20日抄见表量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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