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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例特许经营权协议纠纷案件宣判
  本报讯 通讯员孙峻、邓明报道:近日,随州中院对我市首例特许经营权协议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湖北泰维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湖北泰维公司诉称其与随县人民政府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协议约定将随县地区天然气项目授权给湖北泰维公司特许经营,但在协议签订之后,随县人民政府与第三人随县政泰公司签订随县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又将该项目授权给该第三人,故原告认为被告构成违约,要求被告赔偿其因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
    随州中院经过开庭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第三人随县政泰公司系为履行原告被告间所签订协议而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其设立目的亦是为了经营随县地区的天然气项目,原告湖北泰维公司也通过多种方式对第三人的身份进行了认可,只是由于随县政泰公司内部股东因股权转让纠纷才导致原告湖北泰维公司否认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故被告随县人民政府将随县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授权给第三人的行为具有合法依据,其行为并不构成违约,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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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7 版:平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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