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年6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017年5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发文《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提高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优惠政策:一是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二是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