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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20180727期 >> 第A3版:阳光人社
市人社局曝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典型案例

  为加大对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行为的惩戒和震慑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文件精神,随州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我市一起欠薪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2018年1月,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接到投诉,谢某等37名民工称2013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在两个建筑项目中做工,被包工头张光洲拖欠工资44.5万元。经查,投诉人反映事项属实,该工程经层层转包后分包给包工头张光州,工程完工后,建设方相关工程款项已向张光洲支付到位,但张光洲未支付民工工资。
  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立案办理,于2018年1月30日对张光洲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民工工资,但包工头张光洲逾期未履行整改,2018年2月6日、2月7日,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工作人员又对张光洲3次短信催告未果。2018年3月21目,经市人社局审批,该案作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随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办处理。
法律法规链接:
  一、《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湖北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认定标准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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