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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借款应谨防“套路”

  本报讯 通讯员黄梦瑶报道:近日,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老年人作为借款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10年前,60多岁的王婆婆经邻居介绍认识了自称是银行经理的郭某。郭某以资金困难为由,向王婆婆借款,并承诺可支付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王婆婆想着郭某在银行工作,便将16万余元的现金交给了郭某。郭某收到借款后向王婆婆出具了一份借据。此后,王婆婆因购买房屋缺乏资金,要求郭某偿还借款,郭某在2007年至2013年间陆续向王婆婆偿还了8万余元。郭某于2013年5月11日收回原借据,重新向王婆婆出具了一份新的借据。2015年底,王婆婆的儿子发现了这张借条,便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与郭某联系,希望能尽快把剩余的8万余元归还,郭某一直说会尽快还,但实际却一直未还。后来,郭某的电话成了空号。无奈之下,王婆婆的儿子带着王婆婆来到法院,欲通过诉讼维护权益。
  承办法官在审查案件材料时,发现王婆婆仅仅提交了一份借据作为证据,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转款凭证或取款凭证。开庭前,王婆婆的儿子向承办法官说明了因为王婆婆没有意识到应该保留取款凭证,现在王婆婆70多岁,年事已高,也不记得将凭证存放在何处了,去银行咨询也被告知因年数久远系统无法查询。开庭时,王婆婆的儿子代王婆婆提交了一份与郭某在2016年至2017年间的短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借款的真实性及案件未超过诉讼时效。后合议庭根据王婆婆提交的借条和聊天记录,结合庭审时询问的内容,认为王婆婆对现金的来源、交付借款的时间、地点以及借款的详细过程能够合理陈述,故认可了郭某向王婆婆借款的事实,最终判决支持了王婆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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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平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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