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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05月29日
解除合同通知书
  李敏、李关勇:
  2014年4月14日,李敏与我公司签订随房字[2014]第02868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敏向我公司购买位于随州市擂鼓墩大道中段东侧新天地花园第5幢1单元14层1405号房,房屋总价533836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时已付款人民币163836元(其中含购房定金贰万),余款37万元整办理按揭。之后,因你们长期不偿还银行贷款,我公司已经将贷款退还给银行,你们实际仍下欠购房款三十余万元未支付。鉴于此,申请人正式通知你们解除双方签订的随房字[2014]第02868号《商品房买卖合同》,请你们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到我们公司办理解除合同后的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随州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