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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27日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县自然资规撤〔2021〕1号
  汪华东、刘开兵、汪瑞忠、汪瑞远、刘艾国:
  你们五人于2016年3月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随县万和镇西沟村五组3684平方米土地新建四合院。我局已依法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5月28日向你五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县自然资规执罚〔2018〕94号)。
  根据《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鄂1321行审8号裁定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我局对你五人作出的随县自然资规执罚〔2018〕9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你五人的违法占地行为,我局将依法重新调查处理。
  联系人:蔡秀武、陈新星
  电话:0722-3567725
  地址: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