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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27日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县自然资规撤〔2021〕2号
  随县万和镇吉祥村李春国:
  你未经批准,于2015年6月开始,擅自占用随县万和镇吉祥村三组土地2536平方米兴建地磅及其它附属设施。对该违法行为我局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调查,于2015年11月26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县土资规执罚〔2015〕83号)。
  根据《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随县检二部行公建[2020]1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我局对你作出的随县土资规执罚〔2015〕8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你的违法占地行为,我局将依法重新调查处理。
  联系人:胡青松、周先锋
  电话:0722-3567735
  地址: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