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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19日
《湖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摘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伤病患者等社会成员(以下统称行动不便者)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享受其他公共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会基本需求相协调,符合行动不便者的实际需要。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公共服务机构、公共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老年学校以及录取残疾学生、实行融合教育的普通学校;
  (二)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三)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四)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场所;
  (五)城市的主要道路和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
  (六)金融、邮政、电信、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七)乡镇、街道及社区(村)的公共服务场所。
  无障碍设施尚未建成或者无法满足行动不便者实际需要时,前款所列公共服务机构、公共场所应当依法提供合理便利。
  第十二条 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
  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的设置和更新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适应行动不便者通行的需要。
  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电梯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
  城市的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置一定数量的无障碍辅助器具供乘客使用。
  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医院、三星级以上酒店、AAA级以上旅游景区以及大型商场、体育中心等城市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第三章 无障碍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设有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无障碍标识。
  无障碍标识应当纳入城市环境、建筑内部的引导标识系统,标识规范、清晰、明显,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向及位置。
   第四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等重要政府信息以及与残疾人、老年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
  第二十六条 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和金融、邮政、电信、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应当创造条件,提供语音、文字、手语或者盲文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
   第五章 无障碍社区服务
  第二十七条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为行动不便者参与社区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报警求助、火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方便行动不便者接收警讯、报警和呼救。
  第二十九条 推动和扶持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为行动不便者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或者帮助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
  对残疾人、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通道、厕所、楼梯、电梯等无障碍设施改造时,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其改造提供必要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