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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19日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中共湖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摘录)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含)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重点工作
  (一)安排招录(聘)计划及公告
  4.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制定的招录(聘)计划,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招考招聘公告,除特殊职位、岗位外,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资格条件。限制残疾人报考的特殊职位、岗位,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残联予以充分论证后发布。
  (二)组织考试
  6.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专设职位、岗位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的,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给予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等倾斜政策,可以采取适合的考试方法进行测评。
  (三)体检与考察
  7.残疾人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需要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额外增加与职位、岗位要求无关的身体条件要求。
  8.残疾人有权保护个人隐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审核报考人信息时,不得以残疾本身作为是否健康的依据。除明确要求外,不得以残疾人未主动说明残疾状况作为拒绝录(聘)用的理由。
  9.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不具备正常履职身体条件为由拒绝招录(聘)进入体检环节的残疾人的,应当向主管部门、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进行充分说明,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残联。经核实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四)公示与录用
  11.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职位、岗位,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残疾人。
  12.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后,除规定不得录(聘)用的情形和发现有其他影响录(聘)用问题外,不得拒绝录(聘)用。
  (五)责任与监督
  18.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办理入职手续或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式履行法定义务。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国有企业应当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