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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06日
湖北省广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执行告知单位: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告知人:景卫东 周砚 被告知人:李明隆 告知内容: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08月03日,李明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S2T77V小型普通客车,在广水市应山办事处航空南路、三环路等路段行驶。
  以上事实有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证言和视频监控资料等证据证实。
  李明隆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进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