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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15日
学习贯彻《条例》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何启明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党章为遵循,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它既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的生动体现,也是对党的自我革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再部署再动员,为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提供纪律保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深刻把握重要意义 推动《条例》入脑入心
  《条例》的修订既是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实践,对于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着力在“全面”上下功夫,深刻彰显了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决心意志。《条例》坚持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加强对党员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作出一系列修改完善,充分体现出在责任上全链条、管理上全周期、对象上全覆盖的特点,体现了党中央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将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必将有力推动正风肃纪向系统整治、全域治理提升转变。
  二是着力在“从严”上下功夫,不断夯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石。《条例》根植于全面从严治党实践,针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问题,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进一步扎紧制度篱笆,为在新的历史起点深入推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推动解决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实践问题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
  三是着力在“常态”上下功夫,巩固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条例》的一系列修订,把对党员干部的行为管理和思想管理统一起来,把“八小时之内”的管理和“八小时之外”的管理贯通起来,持续营造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的氛围,有利于把铁的纪律内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准确锚定监督重点 从严从实管理监督
  《条例》将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重要要求转化为纪律规定,在总则部分增写“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在分则中,也对监督执纪中的具体问题作出回应,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
  一是压实责任、权责对等,坚持责任上全链条。《条例》完善了关于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后,是公职人员的,在党组织做出党纪处分后,除了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还可以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的内容,推动其直接行使处分权;增加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起责任,不得推卸;增写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推动形成惩戒合力。这些规定,进一步严密制度规范,完善责任链条,对违纪行为形成持续震慑。
  二是抓早抓小、拓展延伸,落实管理上全周期。《条例》既惩治“显性”问题又深挖“隐性”问题,拓展执纪的深度和广度,增写对以讲课费、课题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强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增写对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从业行为,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全周期管理。
  三是紧抓关键、不留空白,推动对象上全覆盖。《条例》既强调律己又督促管好身边人,进一步明确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管好自己,还要管住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警示党员干部恪守党性原则、严守党纪国法,自觉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严管厚爱同向发力 激励实干担当作为
  贯彻落实《条例》,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需要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用“严管”的外在压力和“厚爱”的内在动力,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和活力。
  一是在准确运用“四种形态”中立规明向。“四种形态”旨在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管在日常、抓在经常,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小管涌”变成“大塌方”;立足标本兼治,既注重规范惩戒、严明纪律底线,又注重教育引导、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用好“四种形态”,做到严有严的标准、宽有宽的尺度,最终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二是在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中净化风气。《条例》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规定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体现了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有利于减少党员干部后顾之忧、避免因问责不当挫伤干事创业积极性。
  三是在精准规范追责问责中激发干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和鼓励担当作为是内在统一的,不是彼此对立的。严并不是要把大家管死,使人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搞成暮气沉沉、无所作为的一潭死水”。工作中,一些干部怕洗碗越多打碗越多,怕干得越多出错越多,怕得罪人被诬告陷害,导致消极躺平、束手束脚、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强化精准问责意识,提升问责的综合效应。 (作者系市委党校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