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6年02月05日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一)
王署光: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非法集资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12月12日,我局收到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鄂随随县检刑行意〔2025〕35号),检察意见书载明,你在深圳市中盛汇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汇通公司)随县分公司和湖北盛世懿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懿丰公司)做业务员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随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对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我局进行行政处理。2021年7月21日,随县人民政府明确我局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我局对你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经查,中盛汇通公司随县分公司于2018年9月4日成立,何*(已判刑)任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中盛汇通公司随县分公司开展中盛汇通公司商品置换业务的时间是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底,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注销;后因中盛汇通公司随县分公司业务量很小,随州市主城区又存在中盛汇通公司随州市分公司(负责人佘**,已判刑),中盛汇通公司随县分公司无法在随州市主城区开展中盛汇通的商品置换业务,2019年11月8日,何*、张**(已判刑)、周**(已判刑)三人又约定成立了盛世懿丰公司(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张**),在随州市开展的还是中盛汇通公司商品置换业务,开展商品置换业务的时间为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2020年9月期间,中盛汇通公司董事长决定将盛世懿丰公司和中盛汇通公司随州市分公司合并经营,2020年12月底,因在河南许昌运营的中盛汇通公司无法兑付客户资金被迫停业。
以上三家公司通过张贴宣传单、播放视频、组织客户进行讲解、招聘业务员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可以通过债权置换商品(硒都山泉、酒水、饮料等)的方式化解不良债权,具体是客户有债务无法收回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债权置换合同书(以甲方中盛汇通公司与乙方客户签订债权置换合同书),拿债条和债条同等的现金,再交纳债条金额20%的现金服务费给中盛汇通公司,然后中盛汇通公司承诺在13个月内按月平均兑付给客户债条金额双倍的现金。三家公司并没有实际经营硒都山泉、酒水、饮料等相关实物产品,主要目的是收取客户的服务费和置换金,且在开展上述业务时未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
依据随县公安局调取的证据及随县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可以认定的事实:你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底在中盛汇通公司随县分公司和盛世懿丰公司做业务员,每月完成业绩后领取底薪工资2000元(共计领取26000元),并按照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含本金及手续费)的3%获得业务提成。你做业务员期间开展硒都山泉债权置换业务登记在你名下的客户业务信息为(业务笔数、置换金加上服务费的金额):1、王署光30笔1445088.8元;2、薛**5笔96186元;3、王**2笔72000元;4、王*1笔12000元;5、何*1笔7020元;6、何*1笔12000元;7、汪**4笔93000元;8、王**2笔24000元;9、王**7笔164640元;10、张**8笔346150元;11、叶**2笔60000元;12、王**2笔36180元;13、李**1笔84000元;14、陈**1笔硒24024元;15、陈*2笔36000元;16、管**1笔6000元;17、蒋**1笔24000元;18、李**7笔85920元;19、余**1笔1200元;20、罗**1笔24000元;21、程**1笔64000元;22、蒋**1笔12000元;23、赵**1笔12000元;24、何**1笔241800元。其中程**、蒋**、赵**是公司业务员,挂靠在你名下所办理业务3%的提成由他们本人所得,何**的1笔(241800元)业务实际是邱*办理,3%的提成由邱*所得。另你做业务员期间开展抖音流量变现置换业务登记在你名下的客户业务信息为(业务笔数、置换金金额):1、薛**1笔100000元;2、汪**1笔50000元;3、李**1笔50000元;4、罗**1笔20000元。除去自身及近亲属办理的业务以及记录在你名下但未实际参与吸收和获利的业务,你经手办理的业务置换金及服务费即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金额共计1160134元,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获得提成共计34804.02元。另你自愿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到随县公安局。
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违反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局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3804.02元;3、罚款69608.04元。罚没款合计103412.0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何军华、何明明 联系电话:0722-3566078
联系地址:随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随县厉山镇神农大道314号)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非法集资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12月12日,我局收到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鄂随随县检刑行意〔2025〕35号),检察意见书载明,你在深圳市中盛汇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汇通公司)随县分公司和湖北盛世懿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懿丰公司)做业务员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随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对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我局进行行政处理。2021年7月21日,随县人民政府明确我局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我局对你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经查,中盛汇通公司随县分公司于2018年9月4日成立,何*(已判刑)任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中盛汇通公司随县分公司开展中盛汇通公司商品置换业务的时间是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底,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注销;后因中盛汇通公司随县分公司业务量很小,随州市主城区又存在中盛汇通公司随州市分公司(负责人佘**,已判刑),中盛汇通公司随县分公司无法在随州市主城区开展中盛汇通的商品置换业务,2019年11月8日,何*、张**(已判刑)、周**(已判刑)三人又约定成立了盛世懿丰公司(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张**),在随州市开展的还是中盛汇通公司商品置换业务,开展商品置换业务的时间为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2020年9月期间,中盛汇通公司董事长决定将盛世懿丰公司和中盛汇通公司随州市分公司合并经营,2020年12月底,因在河南许昌运营的中盛汇通公司无法兑付客户资金被迫停业。
以上三家公司通过张贴宣传单、播放视频、组织客户进行讲解、招聘业务员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可以通过债权置换商品(硒都山泉、酒水、饮料等)的方式化解不良债权,具体是客户有债务无法收回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债权置换合同书(以甲方中盛汇通公司与乙方客户签订债权置换合同书),拿债条和债条同等的现金,再交纳债条金额20%的现金服务费给中盛汇通公司,然后中盛汇通公司承诺在13个月内按月平均兑付给客户债条金额双倍的现金。三家公司并没有实际经营硒都山泉、酒水、饮料等相关实物产品,主要目的是收取客户的服务费和置换金,且在开展上述业务时未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
依据随县公安局调取的证据及随县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可以认定的事实:你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底在中盛汇通公司随县分公司和盛世懿丰公司做业务员,每月完成业绩后领取底薪工资2000元(共计领取26000元),并按照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含本金及手续费)的3%获得业务提成。你做业务员期间开展硒都山泉债权置换业务登记在你名下的客户业务信息为(业务笔数、置换金加上服务费的金额):1、王署光30笔1445088.8元;2、薛**5笔96186元;3、王**2笔72000元;4、王*1笔12000元;5、何*1笔7020元;6、何*1笔12000元;7、汪**4笔93000元;8、王**2笔24000元;9、王**7笔164640元;10、张**8笔346150元;11、叶**2笔60000元;12、王**2笔36180元;13、李**1笔84000元;14、陈**1笔硒24024元;15、陈*2笔36000元;16、管**1笔6000元;17、蒋**1笔24000元;18、李**7笔85920元;19、余**1笔1200元;20、罗**1笔24000元;21、程**1笔64000元;22、蒋**1笔12000元;23、赵**1笔12000元;24、何**1笔241800元。其中程**、蒋**、赵**是公司业务员,挂靠在你名下所办理业务3%的提成由他们本人所得,何**的1笔(241800元)业务实际是邱*办理,3%的提成由邱*所得。另你做业务员期间开展抖音流量变现置换业务登记在你名下的客户业务信息为(业务笔数、置换金金额):1、薛**1笔100000元;2、汪**1笔50000元;3、李**1笔50000元;4、罗**1笔20000元。除去自身及近亲属办理的业务以及记录在你名下但未实际参与吸收和获利的业务,你经手办理的业务置换金及服务费即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金额共计1160134元,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获得提成共计34804.02元。另你自愿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到随县公安局。
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违反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局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3804.02元;3、罚款69608.04元。罚没款合计103412.0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何军华、何明明 联系电话:0722-3566078
联系地址:随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随县厉山镇神农大道314号)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