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6年04月23日
随县一男子因拒执罪被公诉判刑
通讯员 胡耀文 张维
生效裁判不是一纸空文,主动履行才是正道。试图“耍小聪明”逃避执行,最终换来的可能是刑事追责的“镣铐”。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明显加大,公诉机制得到进一步强化。
近日,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刘某某明明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却通过隐藏、转移财产、更换收款账户等方式规避执行。最终刘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 案件回顾
2017年11月,刘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甲、江某某受伤。经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8年7月,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刘某某赔偿江某某经济损失共计486925.12元。
判决生效后,刘某某并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江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于2019年正式立案。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拍卖了刘某某名下车辆,为申请执行人挽回损失13万余元,并于2023年1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剩余35万余元以分期支付方式履行。
然而,刘某某仅支付5万元后,便以“工程款未结”为由一再推诿。申请执行人向法院反映,刘某某可能存在隐匿财产行为。法院调查发现,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多次承接工程,先后收取工程款200余万元,却故意将工程收款账户更换为近亲属账户,试图“绕开”法院执行。此外,他还以儿子名义购买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车辆。
面对刘某某的拒执行为,随县法院执行局于2025年10月向随县公安局移送案件线索。同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并于12月4日对刘某某执行逮捕。
在刑事强制措施的强大震慑下,刘某某终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2025年12月11日,他与申请执行人再次签订和解协议,并一次性履行完毕全部剩余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鉴于其主动悔罪、全额赔付的态度,出具了谅解书。
即便如此,司法权威不容挑衅。随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随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31日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 以案说法
很多人误以为,“不还钱”仅属于民事纠纷,却不知某些规避执行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刘某某的案例清楚地告诉我们: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绝非承担民事责任那么简单,轻则面临罚款、拘留,重则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刘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却通过更换收款账户、转移财产、以他人名义购车等方式规避执行,经随县人民法院审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尽管他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并取得谅解,但仍被依法判处刑罚。这既是对刘某某的“拒执”行为的严正惩戒,也是对所有试图挑战司法权威者的郑重警示。
生效裁判不是一纸空文,主动履行才是正道。试图“耍小聪明”逃避执行,最终换来的可能是刑事追责的“镣铐”。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明显加大,公诉机制得到进一步强化。
近日,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刘某某明明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却通过隐藏、转移财产、更换收款账户等方式规避执行。最终刘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 案件回顾
2017年11月,刘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甲、江某某受伤。经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8年7月,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刘某某赔偿江某某经济损失共计486925.12元。
判决生效后,刘某某并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江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于2019年正式立案。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拍卖了刘某某名下车辆,为申请执行人挽回损失13万余元,并于2023年1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剩余35万余元以分期支付方式履行。
然而,刘某某仅支付5万元后,便以“工程款未结”为由一再推诿。申请执行人向法院反映,刘某某可能存在隐匿财产行为。法院调查发现,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多次承接工程,先后收取工程款200余万元,却故意将工程收款账户更换为近亲属账户,试图“绕开”法院执行。此外,他还以儿子名义购买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车辆。
面对刘某某的拒执行为,随县法院执行局于2025年10月向随县公安局移送案件线索。同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并于12月4日对刘某某执行逮捕。
在刑事强制措施的强大震慑下,刘某某终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2025年12月11日,他与申请执行人再次签订和解协议,并一次性履行完毕全部剩余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鉴于其主动悔罪、全额赔付的态度,出具了谅解书。
即便如此,司法权威不容挑衅。随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随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31日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 以案说法
很多人误以为,“不还钱”仅属于民事纠纷,却不知某些规避执行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刘某某的案例清楚地告诉我们: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绝非承担民事责任那么简单,轻则面临罚款、拘留,重则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刘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却通过更换收款账户、转移财产、以他人名义购车等方式规避执行,经随县人民法院审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尽管他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并取得谅解,但仍被依法判处刑罚。这既是对刘某某的“拒执”行为的严正惩戒,也是对所有试图挑战司法权威者的郑重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