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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随州城区市场食品卫生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切实保证市场食品卫生质量,确保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检查验收达标,按照上级指示精神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在市场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市场统一管理的要求,实行划行归类经营,严禁随意摆摊设点。 2、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经营,并在许可期限内、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3、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上岗。 4、食品生产经营必须具有专用房间,防蝇、防鼠、防尘、防潮设施齐全,上下水道畅通,周围环境卫生符合卫生要求。 5、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建立食品原料采购、贮存、索证制度,建立食品进出货台账,执行《食品索证管理办法》,食品索证资料齐全。 6、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实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公示制度。 请各食品生产经营者接此通知,按要求迅速整改,4月10日整改不到位者将依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并处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随州市市场开发经营管理局随 州 市 卫 生 监 督 局 2008年3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