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潘军同志因职务变动辞去随州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接受潘军同志辞去随州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潘军同志担任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并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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