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随州波导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鄂1303民初1218号],原告已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丽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305001.63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原告对被告王丽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随州波导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