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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晓冬、陈菊红、钱得强:
  本院受理原告苏国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鄂1303民初1144号],原告苏国亮已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4万元及其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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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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