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隆(随州)食品有限公司、杨荣、孙丽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1303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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