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28日
随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摘要)
市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 何学海
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是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举措。市医疗保障局在认真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随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随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实施细则》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通过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
一、明确四类救助对象。一类为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二类为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为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四类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经乡村振兴和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人员,不落一人,实行分类救助。
二、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一是基本医保为主体。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参保。一类对象全额资助;二类对象按90%比例定额资助;三类对象中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50%比例定额资助。二是大病保险为补充。年度个人自付费用超过起付标准1.2万元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其中对一、二类救助对象大病保险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三是医疗救助为托底。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原则,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保后再按规定予以救助。关于救助费用支出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因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关于住院的救助待遇。一类、二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100%、70%比例救助;三类、四类救助对象起付标准分别为1800元和5000元,救助报销比例分别为60%和50%。关于门诊慢特病的救助待遇。符合条件的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与住院费用累计计算,合并救助。关于年度医疗救助限额。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年限额4万元。关于救助托底保障。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年度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一、二类对象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三、四类对象累计超过7000元以上部分,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给予倾斜救助,市域内倾斜救助比例为80%,市域外省内倾斜救助比例为70%。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倾斜救助不设年封顶线,其他对象倾斜救助年封顶8万元。
三、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一)建立因病返贫和因病致贫双预警机制。医保部门将个人当年累计自负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稳定脱贫人口纳入因病返贫预警范围;超过100%的普通城乡居民纳入因病致贫预警范围,每月定期推送给乡村振兴和民政部门,经确认后及时予以救助。(二)健全依申请救助机制。救助对象身份确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依本人申请纳入救助范围。
四、规范经办管理服务。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一、二类救助对象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有效证件办理入院手续,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是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举措。市医疗保障局在认真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随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随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实施细则》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通过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
一、明确四类救助对象。一类为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二类为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为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四类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经乡村振兴和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人员,不落一人,实行分类救助。
二、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一是基本医保为主体。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参保。一类对象全额资助;二类对象按90%比例定额资助;三类对象中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50%比例定额资助。二是大病保险为补充。年度个人自付费用超过起付标准1.2万元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其中对一、二类救助对象大病保险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三是医疗救助为托底。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原则,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保后再按规定予以救助。关于救助费用支出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因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关于住院的救助待遇。一类、二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100%、70%比例救助;三类、四类救助对象起付标准分别为1800元和5000元,救助报销比例分别为60%和50%。关于门诊慢特病的救助待遇。符合条件的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与住院费用累计计算,合并救助。关于年度医疗救助限额。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年限额4万元。关于救助托底保障。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年度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一、二类对象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三、四类对象累计超过7000元以上部分,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给予倾斜救助,市域内倾斜救助比例为80%,市域外省内倾斜救助比例为70%。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倾斜救助不设年封顶线,其他对象倾斜救助年封顶8万元。
三、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一)建立因病返贫和因病致贫双预警机制。医保部门将个人当年累计自负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稳定脱贫人口纳入因病返贫预警范围;超过100%的普通城乡居民纳入因病致贫预警范围,每月定期推送给乡村振兴和民政部门,经确认后及时予以救助。(二)健全依申请救助机制。救助对象身份确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依本人申请纳入救助范围。
四、规范经办管理服务。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一、二类救助对象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有效证件办理入院手续,实行“先诊疗后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