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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0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节选)

白冠长尾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红腹锦鸡(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第二条 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十条 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关注热点:2021年9月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2021年第15号公告,公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二批),将兰科中兰属所有种(被列入一级保护的美花兰和文山红柱兰除外,兔耳兰未列入名录)列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