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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03日
《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节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的名木,是指树种稀有珍贵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九条 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一)树龄在500年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00年至499年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年至299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三级保护。
  古树名木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鉴定。
  古树名木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分别对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二级保护古树、三级保护古树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要求,并登记和公告。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报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牌。保护牌应当标明古树名木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等内容。
  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养护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规定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改正;造成古树名木损害或者死亡的,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