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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工作岗位的合同变更
作者:刘东万子萍肖菲娅
  张女士在某公司从事财务主管工作多年,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11月,张女士患慢性疾病,后来时常因身体状况影响工作。该公司认为,张女士目前的身体状况不符合财务主管工作岗位的要求,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决定将其由目前的工作岗位调到其他岗位,相关待遇按照新岗位标准执行。张女士认为,用人单位应为其保留工作岗位,待其痊愈后继续工作,况且没有征求她本人意见的前提下,擅自调整她的工作岗位及待遇,属于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拒不执行公司的安排。
    在双方经过数次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该公司以张女士不服从工作安排,属严重违纪为由,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张女士向广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
    仲裁结果: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
    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
    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
    权。
    广水劳动争议仲裁庭经调查认为,张女士的身体状况无法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情况,视为不能胜任工作。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因此驳回张女士的申请。
  (刘东 万子萍 肖菲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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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阳光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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